2017年9月28日 星期四

員工訓練-從職業安全衛生法看工作者及主管之權利義務

1. 醫師與護士都是勞工
2. 醫療設備適用消保法
3. 跟檢察官做筆錄如果只是良心譴責的錯,千萬不能說“我覺得自己也有錯”,檢察官絕對起訴你。
4. 被判易科罰金這種的以後都會有前科
5. 醫院的院長只是法人,不會是負責人 ! 所以不會因為馬偕醫院欠錢而去查封院長的房子。主管階級才是負責人!!! 董事長.院長.副院長.主任.科長.組長,一發生事情的工作場所來決定誰是雇主。
6. 上下班時間發生的交通意外算不算職安意外? 不算不算不算!!!!在勞動場所發生的才算!!! 
7. 北馬去淡馬的路上發生交通意外,算不算職災?
Ans. 只有搭交通車發生的意外才算,自己開車或搭捷運都不是雇主提供的場所或機械,所以不算
8. 職災相關法律有三:各自獨立!!!!
    (1) 勞工保險條例————保險給付 (只要跟勞工有沾到邊都算)
    (2) 勞動基準法—————補償金
    (3) 職業安全衛生法———賠償金
9. 北馬因執勤需求自行開車前往淡馬,而發生意外死亡,要不要賠償?
10. 我就是不想戴口罩顧TB病人,最後感染死亡,馬偕醫院要不要賠償?
以上都可以領平均工資x45個月
11. 實習醫生.志工.學徒等仍然算是自營作業者,有產值,算在勞保保護範圍以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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